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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树阁与桑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阁,桑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870号原告:王树阁,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洪岩。原告王树阁与被告桑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赫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洪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树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桑洪岩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每月按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桑洪岩向王树阁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利。借款发生后,桑洪岩偿还本金3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70000元未清偿。2015年2月17日,桑洪岩给王树阁出具《借条》一份。王树阁多次向桑洪岩催要借款,桑洪岩至今未予偿还。王树阁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桑洪岩无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树阁与桑洪岩系朋友关系。2012年,桑洪岩向王树阁借款100000元。之后,桑洪岩偿还王树阁本金30000元。2015年2月17日,桑洪岩给王树阁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柒万元整,¥70000元,利息二分利”。桑洪岩在该借条上签字。至今,桑洪岩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桑洪岩欠王树阁借款的事实,有桑洪岩出具的《借条》为凭,且王树阁承认桑洪岩借款100000元已偿还本金3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王树阁据此要求桑洪岩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王树阁与桑洪岩在该借条中约定利息二分利,未约定还款日期,故王树阁主张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保护。桑洪岩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亦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桑洪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树阁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70元由桑洪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