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旭与李灵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李灵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090号申请人:刘旭。委托代理人:刘柏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灵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李灵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灵均名下42172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灵均名下421720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