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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5923号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法定代表人:周恺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源,特别授权,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A座。法定代表人:李坚。被告: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307号115室。法定代表人:孟列。被告:陈亚英,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忠卫,男,汉族,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杨雅静,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李坚,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夏弘冰,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孟列,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千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361032.75元(其中代偿本金12800000元、代偿利息1561032.75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中代偿本金12800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代偿利息1561032.75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请求判决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46805元。三、请求判决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城区××路××室、××室、××室××房屋、对××于杭州市××室××房屋、对××于××下城区××路××室的房屋,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请求判决李坚、夏弘冰、孟列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4日,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萧山农商银行城中支行借款提供额度16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如代偿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当日,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和杨雅静与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三份,约定:将各自所有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A室、B室、C室的房屋、杭州市××××室的房屋、杭州市下城区××路××室的房屋作为反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2日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取得杭房他证字第××号、14729708号、14729711号、14729053号、14729054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1600万元的本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以及实现担保债权全部费用。当日,李坚、夏弘冰、孟列各自向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提供反担保,对代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萧山农商银行城中支行将贷款1600万元发放给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萧山农商银行城中支行两次提出申请展期还款,经萧山农商银行城中支行和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后,予以展期还款,抵押人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和杨雅静同意予以继续押抵,保证人李坚、夏弘冰、孟列同意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展期届满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仍未能归还借款。2016年9月30日,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萧山农商银行城中支行代偿借款本金1280万元。2016年11月29日,代偿借款利息1561032.75元。另查,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46805元。本院认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即有权向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代偿款14361032.75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和杨雅静以各自房产为代偿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李坚、夏弘冰、孟列为代偿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依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361032.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代偿本金12800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代偿利息1561032.75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46805元;三、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A室、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B室、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C室,被告陈亚英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806室,被告李忠卫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0号301室(他项权证:杭房他证字第××号、杭房他证字第××号、杭房他证字第××号、杭房他证字第××号、杭房他证字第××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坚、夏弘冰、孟列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六、驳回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47元,由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亚英、李忠卫、杨雅静、李坚、夏弘冰、孟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镇宁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朱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丽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