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樊鹏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樊鹏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23号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樊鹏志,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原告周伟与被告樊鹏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