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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付社诉邵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社,邵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27号原告王付社,男。被告邵铜川,男。原告王付社诉被告邵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付社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社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社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