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付社诉邵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社,邵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27号原告王付社,男。被告邵铜川,男。原告王付社诉被告邵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付社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社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社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