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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田某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曹德荣,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罗某与田某、曹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某、曹德荣价值4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