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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郭进平、郝梅、闫占彪、杨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郭进平,郝梅,闫占彪,杨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5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清水镇清水村。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小明,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郭进平,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梅,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闫占彪,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杨福军,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郭进平、郝梅、闫占彪、杨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