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展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展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4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展强,花名“昂状”,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08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展强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曾展强伙同杨梅兰(已判刑)在五华县水寨镇莲洞村双联胶业店三楼开设“板九”赌博档,并从中抽水牟利。当天下午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赖某、张某等31人,并扣押到赌博工具和赌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曾展强的刑事责任,鉴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展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展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所、赌具,聚众赌博抽水牟利,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展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展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