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启勇与李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勇,李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669号原告:李启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李智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原告李启勇与被告李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李启勇负担。审判员 张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