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启勇与李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勇,李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669号原告:李启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李智辉,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原告李启勇与被告李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李启勇负担。审判员  张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