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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长权与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权,王二峰,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权,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王二峰,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吕迎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权与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