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光华与季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季玉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16号原告:王光华,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季玉宽,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王光华与被告季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