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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天红、张兵、谢喜伦等107人与李燕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红,张兵,谢喜伦,李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朱天红、张兵、谢喜伦等107人(身份信息附后)。被执行人:李燕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天红、张兵、谢喜伦等107人与被执行人李燕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燕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燕军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燕军价值9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武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