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帅军与张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军,张金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750号原告:张帅军,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金喜,男,成年(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帅军与被告张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帅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帅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帅军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