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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为民与刘辉、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民,刘辉,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386号原告:李为民,居民。被告:刘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斌,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为民与被告刘辉、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为民、被告刘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斌、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刘辉赔偿李为民所有的牌号为鲁Q×××××轿车残值125000元及留置期间车辆折旧损失30000元,合计155000元,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轿车残值1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李为民与刘辉曾有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2月份分手。2015年3月5日李为民因犯贪污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收押,收押期间,刘辉以感情为名提出自己找人疏通关系,骗取家人信任,于2015年5、6月份以审车为由将李为民的车辆开走,并索要了李为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相关手续。2015年8月21日李为民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委托家人找刘辉索要车辆,刘辉称将车辆卖了,拒绝归还车辆和卖车款。2017年3月4日李为民出狱后,向刘辉索要车辆被拒绝。李为民通过委托律师查询,车辆已通过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转卖给倪杰,后又经张健转卖给现在的实际占有人是张恺。李为民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二手车交易的过户档案,该证据来源于大连车辆管理所,证明鲁Q×××××轿车的最后交易价格12500元。2、李为民与刘辉通话记录三份,李为民与律师陈某的通话记录二份,证明当时并没有委托刘辉独自帮其办理车辆过户。刘辉及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李为民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鲁Q×××××轿车已经过多次转让,12500元的价格是最后转让给张恺的价格,并不是刘辉第一次转让的价格。对证据2,通话记录的内容,恰恰显示了李为民当时委托律师让其委托刘辉将车卖掉,也承认其哥哥李玉收到刘辉10万元为其退赃。刘辉辩称,我与李为民自2012年12月份开始存在恋爱关系,2015年3月份李为民因贪污进了看守所,在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期间,我一直在帮他筹款退赃,李为民的身份证及鲁Q×××××轿车和车的全部手续一直在我处。李为民在看守所期间,一直通过他的律师陈某捎信给我,让我把车卖掉用于退赃。我把该车抵押在郭勇处,在郭勇那里借款6万元用于退赃,我一共为李为民退赃10万元。因没有钱付给郭勇,2015年7月21日,我就配合郭勇在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把鲁Q×××××轿车卖了,协议车款为10万元,扣除车辆违章罚款3400元,实际得车款96600元。卖车的事李为民的家人也知道,卖了车我也通过陈某捎信告诉了李为民。刘辉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陈某的说明一份,证明刘辉卖车是接受李为民的委托。2、(2015)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李为民因刑事犯罪委托了辩护律师陈某,贪污赃款已退赃。3、通话录音光盘两张、短信内容两张及原告李为民的哥哥李玉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辉送给李为民的哥哥李玉10万元用于退赃。4、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一份,证明本案所涉车辆鲁Q×××××轿车卖车款为10万元,从中扣除违章罚款3400元。5、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车辆过户费用为6600元,车款分两次转账,第一次是2015年7月21日,分别为5万元和4万元,2015年7月29日转账6600元,车款卖价所得为96600元。卖车款转到了郭勇帐户。6、车辆买卖记事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卖车款为10万元,卖车前修车相关费用为2685元。李为民对刘辉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对陈某的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内容与我当时委托的内容不一致,我委托的内容是让刘辉和我家人一起共同协商,并没有单独委托刘辉,而且款项的用途也不是用于退赃。对证据2、3、4、5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3中,通话录音也能侧面证实刘辉卖车没有经过我家人的同意,与我委托的协商卖车不符。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在本案所涉的车辆买卖过程中起居间服务作用,卖方提供了该车辆交易所需的所有手续,并持有李为民的身份证原件,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我方没有过错。李为民要求我方对车辆残值12500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鲁Q×××××轿车交易时现场照片两张,证实刘辉卖车交易时提供了李为民的身份证原件。李为民、刘辉对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李为民认为,是刘辉审车时拿走了李为民的身份证。刘辉称,李为民的身份证平时一直放在刘辉处。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李为民与刘辉曾系恋爱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李为民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轿车由两人共同使用和管理。2015年3月5日李为民因犯贪污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收押,刘辉于2015年3月6日委托陈某担任李为民的辩护律师,期间,李为民曾多次让陈某口头转告刘辉或李玉把车卖掉,卖车款用于退赃,多余的款项用于偿付信用卡或补贴家用。后来,又口头让陈某转告刘辉暂时不卖了。李为民被羁押期间,刘辉筹集现金10元交给李为民的哥哥李玉用于退赃。李为民贪污一案的全部赃款已退缴。2015年7月21日刘辉持李为民身份证和鲁Q×××××轿车所有证件通过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该车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妹。后该车经再次转让,至2015年10月20日实际占有人是张恺。本院认为,在李为民和刘辉恋爱期间,李为民所有的鲁Q×××××轿车由李为民和刘辉共同管理使用,在李为民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己期间,李为民通过刘辉为其请聘请的辩护律师以捎口信的方式转告刘辉,将车辆卖掉用于退缴赃款,刘辉转让车辆的行为应系李为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刘辉通过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转让车辆的行为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刘辉的转让车辆是基于李为民的委托所为,其处分车辆属于有权处分行为,且刘辉已实际为李为民退交全部赃款。综上,李为民主张刘辉通过临沂华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转让车辆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为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李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