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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清豹与南京银茂压缩机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清豹,南京银茂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清豹,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银茂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秀山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方汉,南京银茂压缩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云,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清豹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茂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清豹于2017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清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清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