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英华与张英华、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华,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朱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异14号申请人:张英华,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三人:朱力,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张英华,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花与被执行人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英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英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英华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秦永利审判员赵建孝人民陪审员高丽梅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郑巧凤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