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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贵与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贵,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54号原告:龙贵,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学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华谊小区1号楼东单元101室。原告龙贵与被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贵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