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如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刑初1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6月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自诉人吕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法院调解,自诉人吕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完毕。自诉人吕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魏 德 新审判员 邹 胜 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