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贵富与王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贵富,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财保41号申请人郑贵富,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王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郑贵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川A××××1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郑天蓉以其所有的川A××××8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贵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川A××××1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年。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郑贵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申请人郑贵富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