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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遹与上海申建德兴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遹,上海申建德兴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053号原告:陈遹,男,193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申建德兴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德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泰路。法定代表人:梁亦才,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遹与被告上海申建德兴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陈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遹负担。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