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秀梅与吴玉宝、李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梅,吴玉宝,李秀英,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445号原告:贾秀梅,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宝,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被告女婿),男,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主管。被告:李秀英,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被告女婿),男,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主管。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0-1-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51825C。法定代表人:吴威。原告贾秀梅与被告吴玉宝、被告李秀英、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梅撤回对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