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渭锋与被执行人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渭锋,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刘渭锋,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高城村五组。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武仪村10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渭锋与被执行人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000元,违约金6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5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