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焕高、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焕高,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高,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北园路篁胜酒店宿舍楼*楼。法定代表人:汤贵华。委托代理人:曹炽玲,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荧荧,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昌禄。委托代理人:杨泽光,员工。上诉人刘焕高、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佛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肖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