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与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经营者:林家烁,男,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伟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苑,女,被告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吴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光,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与被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7年7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凡审 判 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