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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与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931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经营者:林家烁,男,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伟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美苑,女,被告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吴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光,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银隆游艺娱乐广场与被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金宝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7年7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新一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凡审 判 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