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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明、黄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潘明,黄丽梅,潘文保,潘梦英,潘建锋,谭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8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建设街262号邮政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6750048000。代表人:黄福森,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凡,该支行职员。被告:潘明,男,壮族,1965年06月19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黄丽梅,女,壮族,1973年08月16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文保,男,壮族,1966年07月11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梦英,女,壮族,1966年05月08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建锋,男,壮族,1971年0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告:谭美春,女,壮族,1971年06月18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明、黄丽梅、潘文保、潘梦英、潘建锋、谭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