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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609号原告:李文新,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顾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李文新与被告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5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两个月后一次性付清。事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予偿还。被告顾峰未作答辩。原告李文新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本院对原告李文新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峰于2012年12月15日向原告李文新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李文新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顾峰欠原告李文新借款应予偿还。原告李文新当庭提交的被告顾峰出具的借条能证实被告顾峰向原告李文新借款2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李文新要求被告顾峰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文新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顾峰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关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