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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长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林,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林,男,蒙古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京轻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注册号110106604624626),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大红门西路*号。我院在执行吴长林与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长林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恒盛道物流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长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