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只昆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只昆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656号原告:只昆朝,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建禹,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栋金海财智中心1楼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全明,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只昆朝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只昆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原告只昆朝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佩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