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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德战与李治全、董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战,李治全,董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533号原告:张德战,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纪,男,汉族,1950年5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由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治全,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董淑萍,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张德战与被告李治全、董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德战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