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飞与余子林、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余子林,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00号原告:刘飞,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2月1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邓州市,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光信,邓州市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子林,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7日,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工商注册号:420000000018843。企业信用代码:91420000616221151U。组织机构代码:616221151。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飞诉被告余子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