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刘建钢、刘燕与熊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钢,刘燕,熊正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钢,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赤壁市体育路。被执行人:熊正奇,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炭素制品厂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钢、刘燕与被执行人熊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