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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小平、杨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小平,杨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1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风琴,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435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刘小平、杨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小平、杨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9583.91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9583.91元截止2014年12月22日所欠利息29315.78元);负担执行费8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平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