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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恢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春莲、戴晓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莲,戴晓红,金银雪,叶国松,任林国,陈福金,王燕,陈陈,冯金玲,郑云初,黄徐平,康宽,陈建国,王春月,牟金凤,蔡菊玲,朱香菊,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恢1288号申请执行人钟春莲,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戴晓红,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金银雪,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叶国松,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任林国,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福金,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陈,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冯金玲,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郑云初,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黄徐平,女,1967年9月7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康宽,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王春月,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牟金凤,女,1968年6月4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蔡菊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朱香菊,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社区黄椒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9153-3。法定代表人张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春莲;戴晓红;金银雪;叶国松;任林国;陈福金;王燕;陈陈;冯金玲;郑云初;黄徐平;康宽;陈建国;王春月;牟金凤;蔡菊玲;朱香菊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台黄劳人仲案字[2016]71-87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春莲;戴晓红;金银雪;叶国松;任林国;陈福金;王燕;陈陈;冯金玲;郑云初;黄徐平;康宽;陈建国;王春月;牟金凤;蔡菊玲;朱香菊工资人民币35500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225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浙1003破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的,依法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黄劳人仲案字[2016]71-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