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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498号垫富宝投资公司诉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502民初4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翀,系湖南省东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霞塘云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付宝是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提供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被告唐某某是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用户。2017年1月25日,原告在商户李梅处消费人民币35000元;2017年2月27日,原告在商户李梅处消费人民币15000元,上述两次消费均由原告替被告垫付,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垫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34998.65元,利息3500元,本息共计38498.65元,从2017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28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息6416.5元。如被告唐某某逾期付款,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青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方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