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由新民、由蕴雅诈骗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51号由新民:你自诉因由蕴雅、由丽雅、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680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748号刑事裁定,以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由蕴雅、由丽雅等人捏造事实,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取得北京市东城区罗家大院52号的承租人、居住人、安置人资格,构成诈骗罪,一、二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你指控由蕴雅等人犯诈骗罪“缺乏相应的罪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你有证据证明52号院的承租人是由鸿生,法院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6)京02刑终784号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追究上由蕴雅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赃物,返还与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指控由蕴雅、由丽雅、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犯诈骗罪缺乏相应的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