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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坤、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坤,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坤,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3组。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南红牌楼。法定代表人:周秀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第952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何坤申请执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300879.5元。执行中查明,仲裁中,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川01执14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路××(权××)的房屋(限额38万元)。经了解,上述标的物现状已不存在,但房管局登记信息还存在,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坤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300879.5元,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坤300879.5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第9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