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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赖祥华、谢竻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祥华,谢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祥华,女,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谢竻平,男,汉族,现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竻平持有东源德华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权共计60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