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复权与天津市鑫海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权,天津市鑫海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90号原告:王复权,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天津市鑫海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99号,法定代表人:韩毓婷。第三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经理。原告王复权与被告天津市鑫海工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复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复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王复权负担。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