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85号被执行人:唐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关于被执行人唐智罚金刑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唐智罚金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丛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