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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王东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王东金,王琼,温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8844-8。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王东金,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琼,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温冬荣,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和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温冬荣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名下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二、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名下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扣押动产的限期为两年,到期续扣,需向本院申请。需要续行扣押,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松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