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王东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王东金,王琼,温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8844-8。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王东金,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琼,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温冬荣,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和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温冬荣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名下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二、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东金、王琼名下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扣押动产的限期为两年,到期续扣,需向本院申请。需要续行扣押,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松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