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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邓克昌、李秋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克昌,李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邓克昌,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秋燕,女,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秋燕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秋燕银行存款1287.5元及利息。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