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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汝永、王惠珍等与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汝永,王惠珍,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861号原告吕汝永,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王惠珍,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吕汝永,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永拖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委托代理人陈志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汝永、王惠珍与被告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汝永、王惠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汝永、王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汝永、王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