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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江平、饶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江平,饶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77-1号申请人汪江平,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饶品峰,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汪江平与被执行人饶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饶品峰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计人民币24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品峰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饶品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多次赴饶品峰家中寻找均未找到其人,且手机号码为空号,暂无法联系,申请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饶品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