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解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解晓平,朱子超,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朱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路88号。负责人:朱学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晓平,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子超,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雪松街6号。负责人:门晓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子伟,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解晓平、朱子超、合肥寿阳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朱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其在指定期间既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