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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宗泉与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泉,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553号原告:何宗泉,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7号楼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静飞,任总经理。原告何宗泉诉被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宗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宗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何宗泉负担。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