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诉被告张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张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6150号原告:张进,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沈武。被告:张默,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原告张进诉被告张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