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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诉被告张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张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6150号原告:张进,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沈武。被告:张默,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原告张进诉被告张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