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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邢淑侠、吴洪光与吴洪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淑侠,吴洪光,吴洪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596号原告:邢淑侠,女,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吴洪光,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吴洪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邢淑侠、吴洪光与被告吴洪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淑侠、吴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硕-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