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郭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郭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827号原告:张大伟,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郭淑芹,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郭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大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