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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为民与冯四平等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为民,冯四平,伍小艳,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24号申请人:冯为民,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冯四平,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伍小艳,女,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冯杰,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冯为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伍小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工业村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面积89.62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冯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x**号轿车。申请人冯为民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摩尔x栋***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139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冯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伍小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工业村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面积89.62平方米)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被申请人冯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x**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三、查封申请人冯为民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x摩尔1栋***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139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冯为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