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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樊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65号被执行人:樊志华,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联胜里2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樊志华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汶 来自: